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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元律师,上海网络服务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表现在性质不同、对数额的要求不同、交付的时间的不同和转移的权利不同等六个方面,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从抵押的金钱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
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
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
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
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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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首先他们从概念上,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还有他们在法律属性上、功能、作用、适用范围等不同……
■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定金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的成立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会约定好相关的条款,有的合同约定的是定金,有的合同则约定交付的是订金,这两种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作为一种担保债权的方式,可以适用定金法则的,那么,什么是定金法则呢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定金法则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适用的情形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4、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上文中对于定金法则的介绍以及关于定金法则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是双方之间意识表示自由的约定,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定金的金额,但也是有所限制的,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