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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法条规定有哪些?租赁合同保管人义务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1日 来源: 上海网络服务合同律师   http://www.bjsbxss.com/

 郑思元律师,上海网络服务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法条规定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法条规定有哪些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法条主要是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随义务的法律地位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第三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违反附随义务的不明确。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也相当不明确。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严格原则和公平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但违反附随义务适用何种原则是不明确的。上述缺陷说明,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民事主体之间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为了防止自己的权益由于他人泄露信息而受到侵害,故而一般在签署合同时,会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在我国,买卖合同之中的附随义务主要是由合同法所规定的,在拟定约定时,必须要遵守此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保管人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保管人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只有承租人与出租人,没有保管人的概念,结合这个问题我们给出了承租人的义务: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

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

6、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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